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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实施,振兴中医药迎来六大机遇

浏览次数: 日期:2017年7月4日 13:18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法律。新法实施,必将影响中医药行业固有生态。

本文从《中医药法》全文7004字(分9章63条)中,梳理出六大机遇,助力业内看清方向。

机遇一:财政有预算,医保有支持。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点评:中医药事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中医药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且打开医保大门,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有力推进中医药产业振兴。

机遇二:简政放权,开办中医诊所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第一章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点评:有了财政支持,还要放开手脚。此次《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接下来,一大批中医诊所有望应运而生。

机遇三:引入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产业。

第一章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

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点评:在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发展中医药产业还需要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新法3次提及“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迎来商机,中医药事业的市场化程度将大幅提高。

机遇四: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

第二章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点评:源源不断的中医人才是发展中医药产业的必备要素。《中医药法》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有助于中医人才快速扩充和成长。

机遇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助力中医药振兴。

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点评: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产业发展过程中可挖掘的重要部分。随着国家对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鼓励,相关市场将迅速升温。

机遇六:中药制剂生产大幅松绑,加速中医药产业发展。

第三章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松绑”和“解缚”是《中医药法》的一大亮点。在中药制剂生产方面的政策支持,无疑将进一步加速中医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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